先說,頭暈的現象解除
世界轉瞬之間又變得美好了起來

前一陣子學校幫國際學生安排了一系列一小時的法學講座,包括Tort,Civil Procedure, Security Litigation,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等等
由於時間很短,講課的教授總以最籠統、簡易的方式做基本的法學介紹
不用在一個個繁複的案例法中鑽來鑽去,清晰明白,這樣的講課方式很合我胃口
所以除了第一堂Tort,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我漏掉外,每一堂課都讓我上得很開心(也因而吃了好幾天的pizza,噁)

因為對刑法的興趣缺缺,這一整年沒有修習任何關於刑法的課程
所以這堂刑法ABC,算是我與美國刑法的第一次接觸
當教授講到救助義務時
她特別強調美國案例中救助義務的範圍很小
基本上侷限於雙方間具有特定親屬關係,例如直系血親間、配偶間;或者契約上法律關係,例如游泳池的救生員等等,才負有救助義務
除此之外,"你不需要去搭救一個無自救能力的人!"
甚至,就算男/女朋友在你面前溺水、呼救,你也可以安靜地走開(有沒有一紙證書還是有差)

這席話真讓人凜然一驚
"所以,就是見死不救也無所謂囉?"..."是的!"

理由是什麼呢?
因為美國法院認為倘沒有清楚的救助義務的界線,個人行為義務的界線容易產生灰色地帶,而陷於恐慌(horror)之中,行動自由因而受拘束
簡而言之,None of my business這句話,就算遇到危及垂死之人,一樣適用

我跟一旁的泰國同學面面相覷
所謂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不屬自然法範圍
跨過國界,價值觀隨之變異,見死不救,也隨之有理了

那我們293的遺棄罪,又是如何該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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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