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課時,老師提到美國的法官不是藉由考試制度任命的,而是透過選舉或由聯邦政府指派。
聯邦政府指派的法官,還可以想像,畢竟,我們的大法官,也是總統任命、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但是,由人民選任法官,這可就難以想像了。
在台灣,每年的司法官考試,競爭之激烈,不知讓多少人白了頭,而這些人,還是受過多年的法學教育訓練,一關關過關斬將才能順利登上審判席。
而美國的法官選任制度(Election Judges),竟可能讓一個完全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人,經由選舉制度,擔任審判者的角色。
教授雖然試圖解釋著這樣的法官選任制度有其歷史背景,以及使判決不背離人民合理期待等等因素,但課堂上各國學生們,紛紛對法官選任制度表達反對意見,認為選出來的法官無法保持司法獨立、難以做出具有邏輯一貫性、具體而微的司法判斷。
為了進一步瞭解美國的法官選任制度,在Illinois Lake County查到法官選任的條件、職務內容、薪水等等(http://www.co.lake.il.us/cntyclk/elections/electionjudges.asp):

以下是要被選任為法官的前提條件:

1.Be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titled to vote at the next election or be a high school junior/senior in good standing or a student enrolled in a Lake County public, community college or private secondary school.

2.Be of good repute and character.

3.Be able to speak, read and write the English language.

4.Be skilled in the four fundamental rules (addition, subtraction, multiplication and division) of arithmetic.

5.Be of good understanding and capable to perform his/her duties.

6.Be neither a candidate for any office at the election nor an elected precinct committeeman.

有沒有發現,不需要有任何的法學背景,只要是美國公民、人格特質沒有問題、會講英文、會加減乘除(這個很怪,不知道我有沒有搞錯)、有能力履行他的職責以及沒有擔任選區委員(這個是...?待查),就有候選人資格。
然後,根據教授說法,每次選舉前,有意參選法官的人,就會大張旗鼓地刊登廣告,讓選民可以瞭解他的背景與訴求;候選人也可以得到選民贊助選舉經費等等。
基本上,跟我們選任議員、立委沒什麼兩樣,選舉氣氛也是相當熱絡的。

聽到這邊,一早昏昏沈沈想睡的腦袋都清醒了起來,在這樣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這真是有趣的制度。
再查了一下Lake County的行事曆,今年11月4日就會再選舉一次法官,到時候可要好好地看看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太令人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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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