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調解不收費用,所以,如果雙方對於爭議已經有初步共識的話,可嘗試以調解方式解決

一、法院調解

1.「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第1項規定
2.需要文件:(1)聲請調解書
(2)如果有管轄權合意時,應檢附合意管轄同意書
(3)相關法律關係證明文件(調解庭提出即可)
3.流程:呈遞調解聲請文件→約一個月內開調解庭→可於調解庭當日作成調解筆錄→調解成立
4.效果: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亦即,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1.鄉鎮市調解條例
2.需要文件:(1)聲請調解書
(2)合意管轄由該管委員會調解同意書
(3)相關法律關係證明文件(調解庭提出即可)
3.流程:呈遞調解聲請文件→約15天內開調解庭→調解庭當日作成調解筆錄→呈遞法院審核→法院核定(約一個月)
4.效果: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5.參考網址:b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0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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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